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7號聲請人 陳家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鄭人豪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釋明二件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日?(★所提出之本票並未記
載到期日,依法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具狀敘明提示日為何日)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即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97條定有明文,附此敘明。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