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87號聲請人裕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待明 代理人 林承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欲委任林承治為本件公示催告事件之代理人,請提出
授予代理權之委任狀。(原提出之委任狀僅為「辦理票據掛失止付」,並不包含聲請公示催告)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