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38號
原告 林允智
訴訟代理人 林一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秀娥 即 陳亮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原以 陳瑜潔 即陳亮之繼承人為被告,嗣因陳瑜潔即陳亮之繼承人已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之民國111年9月23日死亡,是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陳瑜潔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陳瑜潔之住所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及補正陳瑜潔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向該死亡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