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選上訴字第1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賄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選上訴字第1576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焜玄選任辯護人蔡宛緻律師
陳澤嘉 律師 陳偉仁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許鐸耀 選任辯護人 王明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劉雍茂 選任辯護人 廖學能 律師
羅閎逸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焜玄、許鐸耀、劉雍茂自民國109年10月19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
理由
一、被告王焜玄、許鐸耀、劉雍茂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且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自民國109年2月19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二、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茲前開期間將於109年10月18日屆滿,本院審核相關卷證,並經函詢被告3人及其等之辯護人,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3人犯罪嫌疑依然重大,仍有前開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等情,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黃裕堯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蘭鈺婷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