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300號聲請人 莊琇珍
莊秀娟 游秋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莊琇珍、莊秀娟、游秋香為被繼承人 王增祥 之子媳,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1年9月24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除戶戶籍謄本、拋棄繼承權書、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王增祥於101年9月24日死亡之事實,固經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1件為證,惟查,聲請人莊琇珍、莊秀娟、游秋香等三人均為被繼承人王增祥之子媳,此有被繼承人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無任何血親關係,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聲請人即非被繼承人王增祥之繼承人。綜上所述,聲請人既非被繼承人王增祥之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