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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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韻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韻霖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游韻霖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5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洪玉堂附表:受刑人游韻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得││││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訴)機關├────────┼────────┤易科罰金│備註││號││││年度案號│判決日期│判決確定日期│之案件││├─┼────┼────┼───────┼────┼────────┼────────┼────┼────────┤│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0年6月26日│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否│編號1至3經本院以│││防制條例│7月││100年度│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聲字第│││(施用第│││毒偵字第│2638號│2638號││3166號裁定定其應│││一級毒品│││2566號├────────┼────────┤│執行有期徒刑2年4│││)││││100年12月30日│101年1月20日││月│├─┼────┼────┼───────┼────┼────────┼────────┼────┼────────┤│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0年7月4日│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否│編號1至3經本院以│││防制條例│9月││100年度│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聲字第│││(施用第│││毒偵字第│3115號│3115號││3166號裁定定其應│││一級毒品│││3417號├────────┼────────┤│執行有期徒刑2年4│││)││││101年1月5日│101年1月30日││月│├─┼────┼────┼───────┼────┼────────┼────────┼────┼────────┤│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①100年11月1日│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否│編號1至3經本院以│││防制條例│9月,共2│②101年1月9日│101年度│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聲字第│││(施用第│罪││毒偵字第│1253號│1253號││3166號裁定定其應│││一級毒品│││267號├────────┼────────┤│執行有期徒刑2年4│││)││││101年6月19日│101年6月19日││月││││││││(協商判決)│││├─┼────┼────┼───────┼────┼────────┼────────┼────┼────────┤│4│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0年10月23日│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否││││防制條例│10月││101年度│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施用第│││毒偵字第│1498號│1498號│││││一級毒品│││434號├────────┼────────┤││││)││││101年7月27日│101年7月27日││││││││││(協商判決)│││└─┴────┴────┴───────┴────┴────────┴────────┴────┴────────┘(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