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鳳蓮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709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温鳳蓮前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依同法第35
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林素雲 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見本院卷第1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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