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213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被   告 振翔電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北簡字第2213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8月5日在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貳佰參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三二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借據約定書
約款第9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本院有管轄權
。又被告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原告自96年12月1日起與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併,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公司,原告
為存續公司。被告振翔電機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9月17日邀
同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100萬元,借款期限5年,利息按年息6.132%機動計算,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超過6個月部
份,按上開利息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並繳付利息及
違約金。詎被告振翔電機有限公司自97年3月17日起即未依
約繳款,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尚欠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借據、增補借據、保證
書、約定書、放款歷史交易明細表、放款交易利息明細表、
牌告利率變動紀錄表等件影本為證,並為被告振翔電機有限
公司、丙○○所不爭執,被告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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