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552號
原 告 威昶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炬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送達地址應更正為「臺北
市○○區○○○路○段○○○巷○○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送達地址誤載為臺北
市○○區○○○○○路3段257巷16號,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