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債務協商成立證明文件資料全部、償還紀錄證明及毀約時間,並釋明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應具體說明協商前、後之收入、支出之變更,其變更之原因、內容,並應提出證明)。
二、精神分裂症住院相關證據。
三、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之收入及將來還款來源,並提出釋明文件。
四、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
五、96年度勞健保費繳納證明。
六、每月支出扶養乙○○、甲○○○各2,500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七、受扶養人乙○○、 陳徐美 之最新財產、所得清單。
八、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九、每月支出本人基本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例如膳食、衣、住、交通、醫療、強制險、賦稅)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十、按期繳納房貸之證明文件影本。
十一、具狀表明更生方案。
十二、聲請人有無經宣告禁治產,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