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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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72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青枝 被上訴人即被告 翁天賜
劉天 送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72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73萬3500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70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