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職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職字第七八號
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月珠上列被告殺人未遂案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0四四號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兒童姓名、年籍之記載更正為詹○○(姓名、年籍詳卷)。
理由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本件被害人詹○○係屬兒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身分之資訊,本院上開判決對詹○○記載其姓名及年籍,即有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呂潮澤
法官吳昆仁法官孫增同法官趙文淵法官林秀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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