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甲○○因侵占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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