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並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五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複代理人 宣玉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八號)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項準用第一項固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命在該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惟本件聲請人對上開本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認其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在案,其據以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即無必要而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袁靜文法官楊鼎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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