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六七號
聲請人丙○○Vah
oll甲○○Bak共同代理人 高惠卿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朱建男法官蘇達志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
M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六七號
聲請人丙○○Vah
oll甲○○Bak共同代理人 高惠卿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朱建男法官蘇達志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