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13號原告年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清松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被告桃園市八德區瑞豐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徐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八德區瑞豐國民小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1,0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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