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9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9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997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成義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成義企業社之經營型態係為「獨資」
二、成義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三、乙○○之住居所址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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