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67號聲請人 吳黃寶環 訴訟代理人 吳冠逸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8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計1紙(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08年4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10
8年4月20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08年4月25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6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科妍生物科│91-ND-9100│股票│1│1000│原名:科│││技股份有限│13538-8││││景生物科│││公司│││││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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