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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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31號原告 劉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伍拓雲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全體被告即前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 劉詠富 家族等6人之人別資料。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忞旻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