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繼承租賃權等
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59號原告 陳平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君裕 間請求繼承租賃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應予原告繼承B處房屋,請陳報B處房屋之門牌號碼為何。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綺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