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55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黃珠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7558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6,892元自民國111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70%002新臺幣105,069元自民國111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7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