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國小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國小上字第2號上訴人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輝楠 被上訴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宗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三月九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賴錦華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