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54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2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乙○○,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變
更為侯金英,侯金英具狀聲明承受本件訴訟,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
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冒用他人姓名而向原告申請使用信用卡,
尚積欠新臺幣100,949元,被告於民國97年8月8日書立切結
書承諾清償上開帳款,詎事後竟拒不清償,爰依上開切結書
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積欠之債務等語。經查:本
件被告戶籍所在地雖設在台南市○區○○路○號,有戶籍謄
本可按,然兩造就系爭債務涉訟,已合意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切結書影本在卷可稽,揆
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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