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0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7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貨物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02號原告台灣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沈棱 (清算人)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 律師
盧姵君 律師 簡佑君 律師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慶華 (局長)訴訟代理人 賴雪琴 上列當事人間因貨物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5年3月23日上午9時5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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