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施清南
施清棋 施銘駿 施銘驊 李施純純江 施素珍 江如亮 江如淳施清香郭金枝 郭勝 施勝杰 施惠瓊 施惠真翁 施智惠 施淑敏 施淑豊 施瑋齡 施怡翎 施英豪 被告 楊榮星
鄭生塏 (原名 鄭維元潘均豫 葉秀明 林群峰 黃清堂 袁以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24號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開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24號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涂偉俊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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