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44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463號

原告 周錦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58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741元,扣除前繳新臺幣14,27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47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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