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463號
原告 周錦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58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741元,扣除前繳新臺幣14,27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47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