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40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40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妙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叁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五.四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