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易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079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亮元被告陳亮元曾因施用毒品案件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最近一次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1年12月17日執行完畢。嗣於執行完畢逾3年後,又於108年12月10日16時55分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業經被告坦承不諱,並有立人醫事檢驗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A442)、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等在卷可稽,爰依109年1月15日公布修正(109年7月15日施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35條之1第2款前段規定,裁定將被告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劉柏駿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