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00號原告 廖志榮 被告 吳俊發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五日內陳報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如下列第二點),並補繳裁判費。
二、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訴訟標的價額,關於聲明第一項部分,爰按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及公告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2,171,710元【計算式:(486地號土地面積721.3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5,383元)+(490-1地號土地面積151.5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5,493元)=0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關於聲明第二項部分屬於附帶請求,不另徵裁判費。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171,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1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對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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