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62號上訴人原告 曹銅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祐任間 返還合夥出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4,326元,應徵裁判費46,9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