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10號原告 黃柏凱 被告 吳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泛稱延用113年員司調字第225號事件,且本件被告涉刑事仍未偵結,將聽從檢察官指示辦理等語。經本院調取上開調解卷。然原告未明確主張欲請求之金額多少?且於民國113年7月3日調解未成立。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以113年補字第523號裁定原告應於十四日內補正,原告仍為上開主張,並未真正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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