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196號聲請人 余心儀 (即 余季佈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余心儀(即余季佈之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如欲聲請公示催告,應提出聲請狀正本。
二、提出完整繼承系統表(應含子女輩,如有拋棄繼承者,一併註明)。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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