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2號聲請人 許庚龍 相對人溢泉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娟 相對人林淑娟相對人 黃國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如主文第1項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經查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本票,其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故聲請人就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4年度司票字第4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103年4月12日│1,000,000元│103年4月12日│103年4月13日│CH294728││├──┼───────┼─────────┼───────┼──────────┼────────┼──┤│002│103年4月27日│1,360,000元│103年4月27日│103年4月28日│CH294729││├──┼───────┼─────────┼───────┼──────────┼────────┼──┤│003│103年1月17日│300,000元│103年1月17日│103年1月18日│CH294730││├──┼───────┼─────────┼───────┼──────────┼────────┼──┤│004│103年2月13日│500,000元│103年2月13日│103年2月14日│CH294731││├──┼───────┼─────────┼───────┼──────────┼────────┼──┤│005│103年5月27日│1,500,000元│103年5月27日│103年5月28日│CH294734││├──┼───────┼─────────┼───────┼──────────┼────────┼──┤│006│103年2月17日│2,500,000元│103年2月17日│103年2月17日│CH294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