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1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國錦 (即 謝東文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84,82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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