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1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國錦 (即 謝東文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84,82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