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55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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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5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558號債權人 宋茜蒂 債務人 娜西 即NURSINAHBTTAYEB
YANT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元,及按附表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請求債務人清償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惟查聲請人即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示,兩造約定借款還款期數為3期,且以每月17日即109年9月17日、109年10月17日、109年11月17日為還款日,另約定如債務人連續兩筆分期還款到期應繳而未全部還清時,整個未付債務包括罰款在內應立即變為到期,並可要求立即歸還而不需進一步通知。故本件債務人應於109年9月17日、同年10月17日、同年11月17日分別清償20,900元【計算式:(60000÷3)+(60000×18%÷12)=20900】,茲因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債權人之請求於上開主文一範圍內有理由,其餘請求與兩造約定不合,按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附表:
┌──┬────┬─────┬─────┬──────┐│編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率│││(新台幣)│││(年息)│├──┼────┼─────┼─────┼──────┤│1│20,900元│自民國109│至清償日止│18%││││年9月17日│││├──┼────┼─────┼─────┼──────┤│2│20,900元│自民國109│至清償日止│18%││││年10月17日│││├──┼────┼─────┼─────┼──────┤│3│18,200元│自民國109│至清償日止│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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