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原交簡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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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原交簡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原交簡字第1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來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5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來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聲請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3行「現場圖張」更正為「現場圖」,及補充證據「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來富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又其前於民國103年間,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另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與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後,於104年9月30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即曾因5次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及法院分別判處罰金新臺幣8萬元、有期徒刑
4月、7月、7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卻不知警惕,猶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之情狀下,仍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及用路安全,貿然騎車上路,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暨其本次犯行幸未實際造成任何事故,及被告自陳其智識程度為國小畢業、職業為勞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5142號被告陳來富男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來富前於民國10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7月確定,於104年9月30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於106年8月25日中午12時許起至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止,在臺中市南屯區大墩十二街宿舍,飲用啤酒1杯及含有酒精之保力達100CC後,竟仍基於公共危險之犯意,於同日下午2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2時58分許,途經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與文心路交岔路口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發現其全身散發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下午3時14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2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來富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現場圖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檢察官何采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周香谷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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