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3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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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5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53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永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永佶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欄應補充「被告蕭永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蕭永佶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命被告應自民國101年12月21日至103年10月11日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期間為101年11月13日至103年11月12日,惟被告於緩起訴處分期間之103年4月1日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2611號提起公訴,嗣經該院於103年7月16日以103年簡字第3700號判處4月確定),故本件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於103年7月17日(同年7月21日公告)撤銷緩起訴確定,此有103年度撤緩字第646號案卷、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不知珍惜檢察官給予之緩起訴處分寬典,竟於緩起訴期間更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實有不該,且顯見被告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傷害及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施用毒品乃戕害自身健康,未危害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7號被告蕭永佶男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永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同)96年度毒聲字第213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1月15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43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634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8年1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蕭永佶仍未能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1年7月18日晚上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某處,以將毒品置入玻璃球內用火燒烤而吸食其所逸散出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蕭永佶因他案曾遭通緝,而於同年7月20日早上8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巷口為警所查獲,執勤員警並經取得蕭永佶之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鑑驗結果發現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類均呈陽性反應,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永佶於警詢與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此外並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8月3日所出具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B0000000號)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海山局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編號及姓名對照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之前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蕭永佶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是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檢察官吳家桐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