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99號債權人彰化縣聖神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陳進豐 代理人 方怡雅 債務人 施櫻花 即蘇施櫻花債務人 蘇永富 債務人 鐘振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叁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伍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