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4號原告 陳彥汝 被告 劉妤河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一年度交簡字第二○四七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盧鳳田法官鄭雅文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