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27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政彤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中關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768、695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中關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9號」之記載,顯係「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768、6957號」之誤寫,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均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陳嘉臨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茜雯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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