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2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勇昇選任辯護人張簡宏斌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23號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勇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劉勇昇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23號於民國111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於111年4月18日(看守所18日收狀)送交本院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陳嘉臨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茜雯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