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兆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兆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兆一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法院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若不違反刑法第51條所定量刑之外部性界限規定,所定之執行刑亦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有裁量行使顯然違反比例原則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不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再者,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50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詐欺等如附表所示之47罪,業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罪刑(共23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附表編號五至八所示罪刑(共24罪)則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附表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則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於前揭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嗣受刑人於各該罪刑之裁判確定後,同意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經徵詢受刑人關於定刑之意見後,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
示之47罪,其中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罪刑(共23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附表編號五至八所示罪刑(共24罪)則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已如前述,依上揭規定及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處應執行刑合計刑期之內部界限所拘束,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47罪,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為加重詐欺罪,附表編號五至八所示則為一般洗錢罪,類型不同,而受刑人係於短期內密集為上開犯行,對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較屬有限,行為人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亦無不同,然因係侵害各不相同之個人財產法益,各罪間之關係仍具相當獨立性,爰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附表編號五至八所示之併科罰金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456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5萬元確定在案,自不生再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俞婷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佳貞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加重詐欺罪(共8罪)加重詐欺罪(共10罪)加重詐欺罪(共4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⒈109年3月13日(3罪)⒉109年3月13至同年月14日(聲請書誤載為同年月13日)⒊109年3月14日⒋109年3月15日⒌109年3月22日⒍109年3月23日(聲請書誤載為同年月22日)⒈109年3月11日⒉109年3月12日⒊109年3月12日至同年月13日(2罪,聲請書分別誤載為同年月12日、同年月13日)⒋109年3月14日⒌109年3月22日(2罪)⒍109年3月23日(3罪,聲請書將其中2罪誤載為同年月21日)⒈109年3月12日⒉109年3月13日⒊109年3月14日⒋109年3月23日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564號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564號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564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6日110年1月26日110年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案號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564號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564號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564號確定日期110年5月4日110年5月4日110年5月4日編號四五六罪名加重詐欺罪一般洗錢罪(共5罪)一般洗錢罪(共10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3月24日⒈109年1月29日至同年月30日⒉109年1月29日⒊109年1月30日⒋109年2月5日至同年月6日⒌109年2月6日⒈109年1月30日(3罪)⒉109年2月4日(2罪)⒊109年2月5日⒋109年2月5日至同年月6日⒌109年2月6日(3罪)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564號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564號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564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6日110年1月26日110年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案號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564號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564號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564號確定日期110年5月4日110年5月4日110年5月4日編號七八罪名一般洗錢罪(共8罪)一般洗錢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⒈109年1月30日⒉109年1月31日(2罪)⒊109年2月5日(3罪)⒋109年2月6日(2罪)109年2月4日至同年月6日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564號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564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6日110年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案號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564號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564號確定日期110年5月4日110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