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4號原告 廖俊豐 被告 游本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俱繳納裁判費,經核定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11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回證一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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