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215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孟令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11,646,680元自112年4月17日起至112年6月20日止3.56%自112年5月18日起自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3.68%002132,162元自112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15.68%自112年6月23日起00344,795元自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15.68%自112年7月17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