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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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程光輝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共有人 蘇程金治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年籍、住居所(如該繼承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暨提出該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應確認訴訟聲明(若請求蘇程金治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應追加聲明)。
二、請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