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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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37號原告 伊掃魯刀吳文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哲宏劉錦枝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花蓮縣○○鎮○里○段000地號等45筆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而原告於抗告狀內自陳「本件訴訟標的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949,2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949,21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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