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伊伶 代理人 王世勳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附表:
┌──┬───────────────────────┐│編號│應補正事項│├──┼───────────────────────┤│1│聲請人應提出與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之相關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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