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緝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緝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緝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4234、1629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筆記本貳本、鐵鎚壹把、老虎鉗壹支、鋸子壹支、鋼釘捌支、捕鴿網壹件、班甲一百尺網子壹件、彩帶壹捲、彈弓貳把、綁有彩帶之木棍貳支、繩子叁條、角鋼拾捌片及綁有彩帶之鉛錘拾參顆均沒收。
事實
一、甲○○(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7行以下均誤載為 王政根 ,應予更正)與 張國洲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481號判處共同連續恐嚇取財罪確定)2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計畫分工合作,謀意以「擄鴿勒贖」方式向被害人索討財物,先於不詳時間、地點,取得不知情由 莊吉廷 (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 莊吉延 )、 莊榮道 、 陳東發 等3人分別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朴子郵局、臺中商業銀行苑裡分行、臺中商業銀行大肚分行所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及金融卡,供恐嚇取財匯款之用;復於民國94年8月初某日,一同前往臺北縣林口鄉太平嶺山區,架設網具,並自同年8月8日起,張國洲駕駛由甲○○在臺中縣龍井鄉向不知情莊榮道借用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或騎乘不知情張國洲母親 張陳秀霞 所有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起訴書誤載為自己所有)搭載甲○○,前往上開太平嶺山區,輪流把風或以揮舞綁有彩帶之彈弓、木棍、鉛錘,驚嚇過境之賽鴿,使賽鴿遭網獲之方式,連續竊得如附表二所示 羅文達 等人之賽鴿(竊盜時間、數量、價值詳如附表二所示)。嗣2人合謀憑其等持有所竊得之如附表二所示賽鴿腳環上記載鴿主資料,由甲○○以公共電話撥打電話聯絡如附表二編號11至67所示鴿主 張奇仁 等人,恫嚇張奇仁等人匯款至其所指定如附表一所示莊吉廷、莊榮道、陳東發等人頭帳戶內,否則鴿子將不歸還等情,致 鍾漢清 等人恐賽鴿無法取回而心生畏懼,遂依指示如數匯入如附表二編號11至67所示款項,再由甲○○、張國洲分持金融卡提領贓款得手,朋分花用(恐嚇取財被害人、時間、金額、匯入帳戶詳如附表二編號11至67所示,起訴書如誤載則分別更正)。嗣於94年8月23日9時45分許,在上開架設網具處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筆記本2本、鐵鎚1把、老虎鉗1支、鋸子1支、鋼釘8支、捕鴿網1件、班甲100尺網子1件、彩帶1捲、彈弓2把、綁有彩帶之木棍2支、繩子3條、角鋼18片、綁有彩帶之鉛錘13顆、帽子1頂及遠傳易付卡1片,並起獲腳環編號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賽鴿共11隻(均發還),方知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甲○○於審理時逃匿,經本院於95年12月29日發布通緝,始於98年3月19日為警緝獲歸案。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供認不諱,核與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羅文達等共66人(其中編號10與58均為鍾漢清)各於警詢中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共同被告張國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前案(96年度易緝字第67號)審理時之供述在卷可參。復有被害人鍾漢清等提供之交付贖款匯款單共47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4年9月19日儲字第0940716338號函附莊吉廷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臺中商業銀行大肚分行94年9月13日中大肚字第09402400313號函附陳東發帳戶交易明細表、臺中商業銀行苑裡分行94年9月14日中苑裡字第09411000138號函附莊榮道開戶基本資料及往來資料各
1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
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0張在卷可憑【被害人警詢筆錄及匯款單見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卷㈠、㈡、㈢、94年度偵字第16295號卷,頁碼詳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其餘依序見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卷㈠第66-74頁、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卷㈢第159-171頁、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卷㈠第64-65頁、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卷㈢第155-158頁、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卷㈠第24-25頁、94年度偵字第16295號卷第30、
34、37、42、46、51、56、61、66、69頁】,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竊盜、恐嚇取財犯行堪以認定。
三、比較新舊法:
(一)被告甲○○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且於同年
2月2日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經查:
⒈刑法第33條第5款有關罰金之最低數額部分,刑法分則編各
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銀元)1元以上」,而銀元與新臺幣間之折算,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元折算新臺幣3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規定:
「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之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有利於被告甲○○。
⒉刑法第28條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已由原規定「二人以上共
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即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3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甲○○與同案被告張國洲間係基於共同竊盜及共同恐嚇取財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不論依新舊法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新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甲○○。
⒊刑法第56條有關「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
,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連續犯規定,業經修正刪除,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惟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而應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亦即被告甲○○基於概括犯意所為先後多次竊盜、恐嚇取財行為,自95年7月1日起已不再成立連續犯而得論以一罪並得加重其刑,而應依具體行為之性質論罪。因被告甲○○先後多次竊盜、恐嚇取財行為均發生在刑法修正施行以前,且所為數次行為,時間、地點、對象,各具獨立性,但其時間緊接,所犯均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主觀上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依修正前第56條之規定,皆得成立連續犯,各以一罪論並得均加重其刑;惟修正後刑法已刪除前開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而修正後刑法既無連續犯得論以裁判上一罪之情形,則被告甲○○所犯之數罪,應按其具體情形而可能論以數罪併罰,是比較修正前、後刑法之規定,以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以連續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甲○○。
⒋刑法第55條後段有關「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
名」之牽連犯之規定,經修正刪除。亦即修正後之刑法,已無牽連犯得論以裁判上一罪之情形。所犯之數罪,應按其具體情形論罪。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惟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而應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查被告甲○○所犯竊盜、恐嚇取財行為等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得成立牽連犯而從一重處斷;修正後既將牽連犯之規定刪除,而被告甲○○等人上開數行為,各獨立成罪,應分論併罰,比較修正前、後規定,自以修正前之牽連犯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甲○○。
(二)綜上所述,經修正前、後之比較,修正後之規定整體而論並未較有利於被告甲○○,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處斷。
四、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張網捕鴿之方式竊取他人之賽鴿,復以恐嚇使被害人心生恐懼,而將本人之財物交付,是被告竊取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賽鴿,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恫嚇如附表二編號11至67所示之被害人使其等交付財物,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被告甲○○與同案被告張國洲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至10、編號11、39、60至67、編號12至15、編號17至19、編號20至
38、編號40至42、編號43、44及編號45至59所示之日期,分別竊取如各該附表所示數被害人賽鴿之行為,其各次所網中之鴿子,係屬在同一地點之一個行為,同時侵害數個人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論以一罪。而被告先後多次之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竊盜罪及恐嚇取財罪,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應從重論以連續恐嚇取財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正途謀生,竊取他人賽鴿後,恐嚇他人交付贖款,造成他人財產受損,危害社會治安非輕,惟犯後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前科素行、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手段、目的及被害人所受損害、犯罪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之筆記本2本、鐵鎚1把、老虎鉗1支、鋸子1支、鋼釘8支、捕鴿網1件、班甲100尺網子1件、彩帶1捲、彈弓2把、綁有彩帶之木棍2支、繩子3條、角鋼18片、綁有彩帶之鉛錘13顆,係被告所有,用以本案犯罪之工具,業據其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33頁背面、第64頁),並且依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5292號判例意旨及87年台上字第2597號判決意旨,因刑法經修正如上所述,且比較結果認為主刑部分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故沒收從刑部分,亦應依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帽子1頂及遠傳易付卡1片,依卷內證據無法證明為被告所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又非違禁物;與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存摺、金融卡,因均非被告或共犯張國洲所有,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末查,被告甲○○本件犯行,雖係於96年7月16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所為,惟其於審理時逃匿,經本院於95年12月29日併前案發布通緝,嗣因前案廢除刑罰,復經本院於98年1月23日撤銷前案所為通緝,就所餘本案發布通緝,而於98年3月19日始為警緝獲到庭審理,並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審判,此分別有本院95年12月29日96年板院輔刑光科緝字第1235號通緝書、98年1月23日96年板院輔刑光科緝字第61號通緝書、96年9月11日通緝被告歸案證明書、98年3月18日警詢筆錄、98年3月19日本院訊問筆錄及98年3月25日98年板院輔刑光銷字第308號撤銷通緝書在卷可按,是就被告於94年8月間所犯共同連續恐嚇取財罪,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之規定,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20條第1項、第346條第
1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56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連思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佳欣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戶名│銀行│帳號│├──┼────────┼──────────┼────────┤│1│莊吉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朴子郵局││├──┼────────┼──────────┼────────┤│2│莊榮道│台中商業銀行苑裡分行│000-00-0000000││││││├──┼────────┼──────────┼────────┤│3│陳東發│台中商業銀行大肚分行│000-00-0000000││││││└──┴────────┴──────────┴────────┘附表二┌──┬─────┬────┬───────┬────┬──────────┐│編號│被害人及匯│犯罪時間│失竊數量及總價│匯款帳戶│偵卷頁碼│││款名義人│(民國)│值(新臺幣)、│及金額(││││││起獲賽鴿編號│新臺幣)││├──┼─────┼────┼───────┼────┼──────────┤│1│羅文達│94.08.23│1隻3萬元│未匯款│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264884號││卷㈡第32至34頁、94年│││││││度偵字第16295號卷第│││││││35至37頁│├──┼─────┼────┼───────┼────┼──────────┤│2│ 陳善良 │94.08.23│1隻2萬5千元│未匯款│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255399號││卷㈡第35至37頁、94年│││││││度偵字第16295號卷第│││││││31至34頁│├──┼─────┼────┼───────┼────┼──────────┤│3│歐章銘│94.08.23│1隻2萬元│未匯款│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307843號││卷㈠第45至47頁、卷㈡│││││││第38至40頁、94年度偵│││││││字第16295號卷第62至│││││││66頁│├──┼─────┼────┼───────┼────┼──────────┤│4│ 吳佳銘 │94.08.23│1隻3萬元│未匯款│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271355號││卷㈠第39至41頁、卷㈡│││││││第41至43頁、94年度偵│││││││字第16295號卷第57至│││││││61頁│├──┼─────┼────┼───────┼────┼──────────┤│5│ 朱崧銘 │94.08.23│1隻3萬元│未匯款│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266114號││卷㈠第30至32頁、卷㈡│││││││第44至46頁、94年度偵│││││││字第16295號卷第52至│││││││56頁│├──┼─────┼────┼───────┼────┼──────────┤│6│ 黃繼弘 │94.08.23│1隻2萬元│未匯款│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266115號││卷㈠第36至38頁、卷㈡│││││││第47至49頁、94年度偵│││││││字第16295號卷第47至│││││││51頁│├──┼─────┼────┼───────┼────┼──────────┤│7│ 粘泰山 │94.08.23│1隻2萬元│未匯款│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177715號││卷㈡第59至60頁、94年│││││││度偵字第16295號卷第│││││││67至69頁│├──┼─────┼────┼───────┼────┼──────────┤│8│ 林國智 │94.08.23│1隻3萬元│未匯款│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229242號││卷㈠第48至50頁、卷㈡│││││││第53至55頁、94年度偵│││││││字第16295號卷第38至│││││││42頁│├──┼─────┼────┼───────┼────┼──────────┤│9│ 莊運章 │94.08.23│2隻4萬元│未匯款│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308875號││卷㈠第33至35頁、卷㈡│││││308885號││第56至58頁、94年度偵│││││││字第16295號卷第26至│││││││30頁│├──┼─────┼────┼───────┼────┼──────────┤│10│鍾漢清│94.08.23│1隻2萬元│未匯款│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271870號││卷㈠第42至44頁、卷㈡│││││││第50至52頁、94年度偵│││││││字第16295號卷第43至│││││││46頁│├──┼─────┼────┼───────┼────┼──────────┤│11│張奇仁│94.08.14│1隻3萬元│莊榮道│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16,000元│卷㈡第61至65頁│├──┼─────┼────┼───────┼────┼──────────┤│12│ 吳振和 以│94.08.15│1隻2萬元│莊榮道│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 陳崑盈 名義│││2,000元│卷㈡第66至72頁│││匯款│││││├──┼─────┼────┼───────┼────┼──────────┤│13│ 賴金明 │94.08.15│1隻1萬元│莊榮道│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2,020元│卷㈡第73至76頁│├──┼─────┼────┼───────┼────┼──────────┤│14│ 劉學銀 │94.08.15│1隻1萬元│莊榮道│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2,010元│卷㈡第77至80頁│├──┼─────┼────┼───────┼────┼──────────┤│15│ 邱何鑑 │94.08.15│1隻1萬元│莊榮道│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2,030元│卷㈡第81至84頁│├──┼─────┼────┼───────┼────┼──────────┤│16│ 湯盛城 │94.08.16│1隻2萬元│莊榮道│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1,800元│卷㈡第85至88頁│├──┼─────┼────┼───────┼────┼──────────┤│17│ 廖國欽 │94.08.19│1隻1萬元│陳東發│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1,210元│卷㈡第89至92頁│├──┼─────┼────┼───────┼────┼──────────┤│18│ 陳俊一 │94.08.19│1隻2萬元│陳東發│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1,200元│卷㈡第93至96頁│├──┼─────┼────┼───────┼────┼──────────┤│19│ 林永發 │94.08.19│2隻4萬元│陳東發│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3,600元│卷㈡第97至100頁│├──┼─────┼────┼───────┼────┼──────────┤│20│ 彭素貞 以│94.08.22│1隻1萬元│陳東發│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 賴阿興 名義│││2,039元│卷㈡第101至104頁│││匯款│││││├──┼─────┼────┼───────┼────┼──────────┤│21│ 邱例芸 │94.08.22│1隻1千5百元│陳東發│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1,500元│卷㈡第105至108頁│├──┼─────┼────┼───────┼────┼──────────┤│22│ 陳美蓮 │94.08.22│2隻4萬元│陳東發│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3,600元│卷㈡第109至112頁│├──┼─────┼────┼───────┼────┼──────────┤│23│ 吳國增 │94.08.22│1隻1萬元│陳東發│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2,016元│卷㈡第113至116頁│├──┼─────┼────┼───────┼────┼──────────┤│24│ 曾棋輝 │94.08.22│1隻5千元│陳東發│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2,019元│卷㈡第117至120頁│├──┼─────┼────┼───────┼────┼──────────┤│25│ 彭文生 │94.08.22│1隻2萬元│陳東發│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1,805元│卷㈡第121至124頁│├──┼─────┼────┼───────┼────┼──────────┤│26│ 陳文成 以│94.08.22│1隻2萬元│陳東發│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 黃美香 名義│││1,505元│卷㈡第125至128頁│││匯款│││││├──┼─────┼────┼───────┼────┼──────────┤│27│ 溫曾秀珠 以│94.08.22│1隻2萬元│陳東發│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 江玉英 名義│││2,050元│卷㈡第129至132頁│││匯款│││││├──┼─────┼────┼───────┼────┼──────────┤│28│ 蔡崇仁 │94.08.22│1隻2萬元│陳東發│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2,006元│卷㈡第133至136頁│├──┼─────┼────┼───────┼────┼──────────┤│29│ 孫雪鳳 以│94.08.22│1隻1萬元│陳東發│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 鄭振田 名義│││2,015元│卷㈡第137至139頁│││匯款│││││├──┼─────┼────┼───────┼────┼──────────┤│30│ 曾川旺 │94.08.22│1隻2萬元│陳東發│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2060元│卷㈡第140至143頁│├──┼─────┼────┼───────┼────┼──────────┤│31│ 何榮惠 │94.08.22│1隻2萬元│陳東發│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2,010元│卷㈡第144至147頁│├──┼─────┼────┼───────┼────┼──────────┤│32│ 黃增榮 以│94.08.22│2隻2萬元│陳東發│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 歐一麟 名義│││4,010元│卷㈡第148至151頁│││匯款│││││├──┼─────┼────┼───────┼────┼──────────┤│33│ 楊仁彬 │94.08.22│1隻2萬元│陳東發│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2,029元│卷㈡第152至155頁│├──┼─────┼────┼───────┼────┼──────────┤│34│ 陳月珠 │94.08.22│1隻2萬元│莊吉廷│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2,030元│卷㈡第156至159頁│├──┼─────┼────┼───────┼────┼──────────┤│35│ 徐文質 │94.08.22│1隻2萬元│陳東發│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1,809元│卷㈢第1至4頁│├──┼─────┼────┼───────┼────┼──────────┤│36│ 黃駿翔 以│94.08.22│1隻2萬元│陳東發│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 黃智彥 名義│││1,803元│卷㈢第5至8頁│││匯款│││││├──┼─────┼────┼───────┼────┼──────────┤│37│ 張正雄 │94.08.22│1隻4萬元│陳東發│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3,601元│卷㈢第9至12頁│├──┼─────┼────┼───────┼────┼──────────┤│38│ 江得村 │94.08.22│1隻2萬元│陳東發│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2,020元│卷㈢第13至15頁│├──┼─────┼────┼───────┼────┼──────────┤│39│ 林明堂 │94.08.11│1隻2千元│莊吉廷│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1,800元│卷㈢第16至19頁│├──┼─────┼────┼───────┼────┼──────────┤│40│ 張金通 │94.08.08│23隻230萬元│莊吉廷│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46,000元│卷㈢第20至23頁│├──┼─────┼────┼───────┼────┼──────────┤│41│ 鍾仁鴻 │94.08.08│3隻6萬元│莊吉廷│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5,400元│卷㈢第24至27頁│├──┼─────┼────┼───────┼────┼──────────┤│42│ 劉逸如 │94.08.08│1隻4萬元│莊吉廷│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4,000元│卷㈢第28至31頁│├──┼─────┼────┼───────┼────┼──────────┤│43│ 劉美珠 │94.08.09│4隻8萬元│莊吉廷│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8,000元│卷㈢第32至34頁│├──┼─────┼────┼───────┼────┼──────────┤│44│ 蘇震中 以│94.08.09│1隻1萬元│莊吉廷│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 陳宗祥 名義│││3,500元│卷㈢第35至38頁│││匯款│││││├──┼─────┼────┼───────┼────┼──────────┤│45│ 呂芳偉 │94.08.10│2隻10萬元│莊吉廷│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4,000元│卷㈢第39至42頁│├──┼─────┼────┼───────┼────┼──────────┤│46│ 林炳衡 │94.08.10│2隻10萬元│莊吉廷│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4,000元│卷㈢第43至46頁│├──┼─────┼────┼───────┼────┼──────────┤│47│ 彭俊釗 │94.08.10│6隻12萬元│莊吉廷│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9,000元│卷㈢第47至51頁│├──┼─────┼────┼───────┼────┼──────────┤│48│ 葉正青 │94.08.10│4隻10萬元│莊吉廷│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7,200元│卷㈢第52至55頁│├──┼─────┼────┼───────┼────┼──────────┤│49│ 朱作仁 │94.08.10│3隻6萬元│莊吉廷│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4,500元│卷㈢第56至59頁│├──┼─────┼────┼───────┼────┼──────────┤│50│ 羅仕政 以│94.08.10│1隻1萬5千元│莊吉廷│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 羅仕誠 名義│││3,500元│卷㈢第60至63頁│││匯款│││││├──┼─────┼────┼───────┼────┼──────────┤│51│ 劉興振 以│94.08.10│1隻5萬元│莊吉廷│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 吳樹月 名義│││7,500元│卷㈢第64至67頁│││匯款│││││├──┼─────┼────┼───────┼────┼──────────┤│52│ 葉日魁 │94.08.10│3隻6萬元│莊吉廷│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4,500元│卷㈢第68至72頁│├──┼─────┼────┼───────┼────┼──────────┤│53│ 廖憲鑫 │94.08.10│2隻2萬元│莊吉廷│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4,000元│卷㈢第73至76頁│├──┼─────┼────┼───────┼────┼──────────┤│54│ 彭秀鳳 │94.08.10│3隻3萬元│莊吉廷│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4,500元│卷㈢第77至80頁│├──┼─────┼────┼───────┼────┼──────────┤│55│ 鄭凱俐 │94.08.10│3隻2萬元│莊吉廷│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6,000元│卷㈢第81至84頁│├──┼─────┼────┼───────┼────┼──────────┤│56│ 鄒運佳 │94.08.10│2隻2萬元│莊吉廷│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3,500元│卷㈢第85至88頁│├──┼─────┼────┼───────┼────┼──────────┤│57│ 李智鈞 │94.08.10│2隻1萬5千元│莊吉廷│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4,000元│卷㈢第89至92頁│├──┼─────┼────┼───────┼────┼──────────┤│58│鍾漢清│94.08.10│3隻3萬元│莊吉廷│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同10)│││6,000元│卷㈢第93至96頁│├──┼─────┼────┼───────┼────┼──────────┤││││││││59│ 蔡清水 │94.08.10│2隻2萬元│莊吉廷│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4,000元│卷㈢第97至100頁│├──┼─────┼────┼───────┼────┼──────────┤│60│ 蕭富標 │94.08.11│1隻2萬元│莊吉廷│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5,000元│卷㈢第101至107頁│├──┼─────┼────┼───────┼────┼──────────┤│61│ 蕭俊賢 │94.08.11│1隻2萬元│莊吉廷│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6,000元│卷㈢第108至114頁│├──┼─────┼────┼───────┼────┼──────────┤│62│ 楊金月 以│94.08.11│1隻2萬元│莊吉廷│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 洪金月 名義│││2,000元│卷㈢第115至118頁│││匯款│││││├──┼─────┼────┼───────┼────┼──────────┤│63│ 黃瑞英 │94.08.11│1隻2萬元│莊吉廷│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2,000元│卷㈢第119至122頁│├──┼─────┼────┼───────┼────┼──────────┤│64│ 曾俊祥 │94.08.11│5隻5萬元│莊吉廷│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10,000元│卷㈢第123至126頁│├──┼─────┼────┼───────┼────┼──────────┤│65│ 蔡進益 以│94.08.11│1隻1萬元│莊吉廷│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 蔡雅旬 名義│││2,000元│卷㈢第127至130頁│││匯款│││││├──┼─────┼────┼───────┼────┼──────────┤│66│ 曾國晃 │94.08.11│2隻2萬元│莊吉廷│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3,600元│卷㈢第131至134頁│├──┼─────┼────┼───────┼────┼──────────┤│67│ 施明良 以│94.08.11│1隻1萬元│莊吉廷│94年度偵字第14234號│││ 張適選 名義│││2,000元│卷㈢第135至138頁│││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