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王 雯靖 兼法定代理人 王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王雯靖 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時,邀同債務人王志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1,105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債務人王雯靖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24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王雯靖於民國102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51,10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王志明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志明、王│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1│年息1.83%│││51105│雯靖│7月01日起│2月09日止││││元│├──────┼──────┼───────┤││││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2月1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志明、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1105│雯靖│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