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39號原告 張福全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華 等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請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陳報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告陳麗華等9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系爭3筆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資料。
三、系爭3筆土地之異動索引清冊資料。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